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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被判决解除后对已过户房产的影响

添加时间:2015年5月20日   来源: 昆明房产律师     http://www.kmfclawyer.com/
  核心内容:合同解除对房屋产权的处理有什么影响?下面,房地产小编通过对一个真实案例的介绍及专家律师对案例的分析,为您大家详细介绍相关的内容。
  案情
  张某通过某房产中介公司向黄某购买了一套二手次新房,总价70万元。但他做梦也没想到,买一套房却打了两场官司,首付20万元差点打了水漂。
  签订买卖合同时,张某查看了房产证原件、预售合同,并到房地产交易中心进行电脑查询,结果一切正常。在支付了4万元定金后,又签订了正式的买卖合同,并支付了首付款。但在张某随后准备交易时,该套房屋却被原开发商查封了,交易中心向张某签发了“不予登记通知书”。查封的原因是,黄某向开发商购买该房时,不但拖欠尾款近10万元未支付,而且从放贷第一个月起,就开始拖欠银行贷款。银行在贷款逾期三个月未还之后,直接从开发商的担保金帐户划走了贷款本金和罚金部分。此时该房屋产权已登记在黄某名下,黄某不知去向。开发商无奈,将黄某告上法庭,诉请解除预售合同。最后法院以缺席判决,解除黄某和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没想到的是,由于黄某已取得房产证和房屋钥匙,这让他有了可乘之机,将该房转卖给了张某。
  房屋被查封导致交易受阻后,张某认为,尽管黄某拖欠尾款并逾期还贷导致了开发商的损失,但是,该房屋的产权仍然归黄某所有,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因此,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续履行合同。黄某因涉嫌诈骗,不知去向。法院依法追加了开发商作为第三人参加了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在预售合同被判令解除之后,该房屋的产权已归开发商所有。黄某对该房已丧失处置权,该买卖合同无效。张某应当向黄某另行主张债权,驳回了张某的请求。张某不服,上诉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坚持原审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最后认为,尽管预售合同已判令解除,但黄某已获得产权,产权不能因为预售合同的解除而归于消灭,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属有效。遂撤销了一审判决,判令合同继续履行,支持了张某的原审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本案的启示有三个方面。首先,黄某在向开发商购房时,为何在没有支付清尾款的情况下就拿到了房屋钥匙,并取得了产权证?这是开发商在房屋销售过程中应当反思的,款清交房是最基本的销售原则。
  其次,在黄某逾期不还贷款导致开发商遭受担保金损失后,开发商诉请解除预售合同能否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办出产权证并签订房屋交接书之后,就意味着预售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购房人已取得了系争房屋的物权。开发商企图通过解除预售合同来保护自己的债权,显然出现了失误。因为预售合同的解除并不能导致物权的逆转。如果开发商向黄某主张债权,并通过拍卖系争房屋来受偿,显然就不会出现这样的情况。
  最后,二审法院最终撤销了一审判决,进行了改判,让张某备感欣慰。在法律适用上,到底是否采纳物权变动理论,一、二审法官出现了分歧。二审法院积极采纳了代理人的关于物权变动的学理解释和代理观点,撤销了一审判决,体现了司法审判的公正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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