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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 昆明

经营场所租赁纠纷

添加时间:2015年9月23日   来源: 昆明房产律师     http://www.kmfclawyer.com/
问题

   我于去年与一娱乐公司签定承包经营合同,娱乐公司将其自己经营的场所交与我经营,合同期两年,并将其营业牌照交我,并约定不全手续由我补齐。我向其交保证金50万元(现金20万,走帐支票30万)。娱乐公司将场地交我后,我投入资金装修,但尚未装修完,某事业单位来找我,说娱乐公司欠他大笔租金,除非我代垫,否则此场地要收回。我不同意,此单位则停水停电,使我损失装修费10多万元。在我的交涉下,娱乐公司在与我签定的合同上,补了该事业单位的一个公章。但由于该事业单位断我水电,我无法经营,该事业单位遂直接将此场所出租给他人。

  经了解,事情是这样的:该事业单位与某集团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将此场地出租给集团公司,该集团公司以此场地为营业地注册成立了娱乐公司。后娱乐公司又以自己的名义与我签订了承包经营合同,即我仍以他的名义经营,但独立财务等。现此娱乐公司法人(亦是集团公司的董事之一)去向不明,娱乐公司无任何财产,场地所有者又是一事业单位。所以,我想告娱乐公司的设立人——某集团公司。请问,我有无法律依据来要求此集团公司赔偿我的损失及退还我的保证金?
【解答】

(1)事业单位与某集团公司是一种场地租赁关系,其租赁标的是此场地的使用权,双方依据租赁协议享受权利履行义务。

(2)集团公司与娱乐公司是一种设立人与被设立企业的关系。若娱乐公司是集团公司的下属非独立法人企业,集团公司则要对娱乐公司承担民事责任。你就可以要求集团公司承担你的损失。若娱乐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人企业,则场地的性质是一种转租,转租要得到原场地出租方的同意(从你的叙述中可知,事业单位已默认了转租的效力),同时娱乐公司与转租方应签定转租协议或者转租方面的条款。依据此条款或者协议,你可以主张你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你还是可以以娱乐公司的名义对集团公司因违反约定而要求其赔偿损失。

(3)你与娱乐公司是一种承包经营关系。根据承包协议享受权利履行义务,你可以以娱乐公司的名义进行有关企业的各项行为,包括索赔等。

(4)你可以起诉集团公司违反约定而要求损失赔偿(场地使用之约与安全充分使用之约),同时还可以把事业单位列为第二被告,要求其承担擅自停水停电而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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