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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山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诚信行为管理办法》的通知

添加时间:2018年7月6日   来源: 昆明房产律师     http://www.kmfclawyer.com/
关于印发《中山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诚信行为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建[2007]21号

(中山市建设局2007年10月31日颁布,2008年1月1日实施)

各有关单位:

  现将《中山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诚信行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山市建设局

二〇〇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中山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诚信行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勘察设计市场秩序,健全勘察设计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对我市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的监管,营造诚信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山市建设局是我市勘察设计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勘察设计行业诚信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及施工图审查业务的企业和单位以及相关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办法规定的各项诚信行为。
  
  第四条

本管理办法规定的诚信行为包括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良好行为指在建设市场中勘察、设计及施工图审查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为。

  不良行为指在建设市场中勘察、设计及施工图审查在工程中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机构查实和行政处罚,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

  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不良行为的认定标准评见附件。

  第五条

中山市工程勘察设计协会要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诚信行为记录,推进勘察设计市场的动态管理,完善行业内部监督和协调机制,建立以会员单位为基础的自律维权信息平台,加强行业自律,提高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诚信意识。

  第六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勘察、设计及施工图审查机构不良行为的监督检查以及不良行为记录真实性的核查,收集、整理、归档、保全不良行为事实的证据和资料,并将不良行为及时报送上一级建设主管部门。

  第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行政处罚情况,及时在中山建设信息网(zsjs.gov.cn)公布诚信行为信息,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有效约束机制。

  第八条

诚信行为实行公布制度:不良行为信息公布时间为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7日内,公布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良好行为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3年,形成信用档案,内部长期保留。并将确认为不良行为记录在公布之日起7日内报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 对发布有误的信息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修正,并根据被发布单位对不良行为的整改情况,调整其信息公布期限,保证信息的准确和有效。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整改结果,对整改确有实效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可缩短其不良行为信息的公布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同时将整改结果列于不良行为后,供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查询;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单位,信息发布部门可延长其不良行为公布期限。

  第十条

对于本市的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在一年内有二次及以上不良行为的将根据实际情况。降低企业资质等级和进行停业整顿。对市外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在一年内有二次及以上不良行为的将不准其二年内在中山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接业务。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行。

  附件:

  勘察单位不良行为认定标准(a)

  设计单位不良行为认定标准(b)

  施工图审查机构不良行为认定标准(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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