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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知识问答(二)

添加时间:2018年6月7日   来源: 昆明房产律师     http://www.kmfclawyer.com/

  核心内容:农村土地流转是农村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通过土地流转,可以开展规模化、集约化、现代化的农业经营模式。通过合法的形式,保留承包权,将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行为。下面小编为您介绍农村土地流转知识。

  1、党和国家对保护农村妇女的承包地是怎样规定的?

  党和国家对保护农村妇女的承包地历来高度重视,2001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出了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的通知(即厅字[2001]9号文)。通知要求,要切实提高对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益重要性的认识。强调,在农村土地承包中,必须坚持男女平等原则,不允许对妇女有任何歧视。

  《妇女权益保护法》第30条规定,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以及批准宅基地等,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权。

  针对一些地方在土地承包中不同程度地存在歧视妇女、侵害妇女权益的问题,《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中央强调,不管采取什么办法,都要确保农村出嫁妇女有一份承包土地。有女无儿、儿子没有赡养能力或者女儿尽主要赡养义务的家庭,男到女家生产和生活的,应享有同等村民待遇。

  2、承包地可以继承吗?

  首先,关于承包地继承问题,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对待。《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5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根据这一条规定,家庭承包是以户为单位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内家庭的某个或部分成员死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发生继承问题。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依据这一法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项权利,原承包人死亡的,继承人如果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依法取得了承包地再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将获得两份承包地,从我国农村人多地少的实际情况出发,有失公平。

  继承人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显然应当享有土地承包继承权,否则会损害其他成员的权益。如果继承人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又暂时没有取得承包地,可以考虑由其继承承包,但需要重新订立承包合同,在这种情况下不属于继承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同时规定,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这主要是考虑到,家庭承包的林地,不论是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承包期内均可以继续承包,直到承包期满。

  其次,关于承包收益。《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的规定继承。这一规定是考虑到,承包人的承包收益属于其遗产,应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3、承包期满,在同等条件下原承包方有优先承包权吗?

  有。优先承包权是指在相同的条件下,当原承包人与其他承包人同时对原承包物进行投标时,发包方应当将承包物交给原承包人承包。《农业法》第13条规定“承包期满,承包人对原承包人的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享有优先承包权。”

  4、服刑犯人的承包地应当怎样处理?

  犯罪服刑被依法注销户口的农民,已经不属于当地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他的承包地一般都应当收回。但是,对服刑时间不长,一两年至于几个月就将刑满释放的人,他们行满释放后回家继续务农,应当给予其生活出路,对他们的承包地可以不做调整,由其亲属耕种。

  5、考取大中专院校的农村籍学生还保留承包地吗?

  根据《民法通则》和国家有关文件的精神,大中专院校农村籍学生,在校期间,主要依靠家庭供养,且学习费用较高,绝大多数家庭的收入来源主要靠承包经营土地。他们的承包地,应当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的法律规定以及中央关于“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规定,保留他们的承包地。这也是合乎情理的。至于他们毕业后承包地是否继续保留还是收回的问题,应当区别对待,不能一概而论。

  如果他们毕业后迁入城市,有了相对稳定的工作和经济收入,完全脱离了农村父母的抚养,应当收回其承包地,如果他们毕业后仍回原籍待业,或者只是在城市“打工”,没有稳定的工作和经济收入,承包合同又尚未到期,应当继续保留他们的承包地。

  6、义务兵提干或改志愿兵后家里的承包地能保留吗?

  根据我国《兵役法》规定,我国实行义务兵为主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由于家在农村的义务兵服役期满后,仍回原籍继续从事农业生产劳动,因此,他们服役期间继续保留其承包地是十分必要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24条规定“义务兵入伍前是农村户口的,他们在农村承包的责任田和分得的自留地(山、林)等继续保留;入伍前是企事业职工的,其家属继续享受原有的劳动保险福利待遇。”义务兵提升为军官或者改为志愿兵后,由于改变了义务兵尽义务的服役性质,而属于职业军人性质,享受了工资待遇。

  对此,根据军队的有关规定,部队应当及时通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家属停发优待金,由其入伍前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承包地。

  7、父亲承包果园的债务儿子有义务偿还吗?

  《民法通则》第29条规定“个体工伤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依据这一规定,如果父亲是以个人名义与发包方签订的承包果园的合同,其家庭成员,包括儿子都参与了生产经营活动,既共同管理果园事务,也共同享受了果园收益,因果园产生的债务,儿子当然应当依法偿还。

  8、如何理解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的规定?

  第26条第1款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这一规定对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具有重要意义。根据这一规定,除法律对承包地的收回有特别规定外,在承包期内,无论承包方发生什么样的变化,只要作为承包方的家庭还存在,发包方就不得收回承包地。

  如承包方家庭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死亡的;子女升学、参军或者在城市就业的;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承包方在农村从事各种非农户家庭产业的;承包方进城务工的等,只要作为承包方的农户家庭没有消亡,发包方都不得收回其承包地,但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的,为避免已有的承包地的承包方的继承人因继承而获得两份承包地,允许发包方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9、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承包权的怎么样继承?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0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的,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续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这一条规定了家庭承包以外的其他方式的承包的继承问题。

  10、什么是土地承包合同?

  土地承包合同是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达成的,关于农村土地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1、土地承包合同有什么特征?

  (1)合同的主体是法定的。

  (2)合同内容受到法律规定的约束,有些内容不允许当事人自由约定。

  (3)土地承包合同是双务合同。

  (4)合同属于要式合同。

  12、土地承包合同的主要条款有那些?

  (1)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这是承合同必须具备的的条款。

  (2)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3)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4)承包土地的用途。

  (5)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6)违约责任。

  13、土地承包合同的效力?

  土地承包合同的效力是指土地承包合同成立之后,按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发生相应的法律效果。已经成立的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就产生合同的法律效力,凡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即使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亦不能产生合同的法律效力,而可能属于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或者效力待定合同。土地承包合同的生产,是指符合法定生产要件的土地承包合同能够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并受到法律保护。

  14、土地承包生效的条件有那些?

  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土地承包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是:

  (1)土地承包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2)土地承包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3)土地承包合同不得违反法律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4)土地承包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15、什么是可撤销的土地承包合同?其有什么主要特点?

  可撤销的土地承包合同,是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土地承包合同归于无效。可撤销的土地承包合同的主要特点有:

  (1)可撤销的土地承包合同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

  (2)是否行使撤销权,由撤销权人自行决定。

  (3)可撤销的土地承包合同在未被撤销前,应为有效。

  16、可撤销的土地承包合同有几种情形?

  (1)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土地承包合同

  (2)显失公平的土地承包合同。

  (3)因欺诈而订立的土地承包合同。

  (4)受胁迫而订立的土地承包合同。

  (5)因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土地承包合同。

  17、什么是无效的土地承包合同?

  无效的土地承包合同是指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土地承包合同。订立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只有在其符合《合同法》和有关国家法律、法规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双方的经济目的才能实现。无效的土地承包合同由于其违反了国家法律的要求,法律不予承认和保护,从其订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

  18、无效的土地承包合同有几种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

  第一,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土地承包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第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第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第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的强制性规定。

  在土地承包合同中,这些强制性规范有:

  (1)发包方违反民主议定原则越权发包或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土地承包合同无效。

  (2)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擅自转包、转让的无效。

  (3)代理人超越代理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土地承包合同无效

  19、什么是土地承包合同的变更?

  土地承包合同的变更是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土地承包合同依法进行某些必要的修改、删节、补充合同效力的行为,这种行为应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的利益。

  20、当事人在变更土地承包合同时,应注意什么?

  (1)变更的土地承包合同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2)被变更的土地承包合同必须尚未履行或者正在履行过程中。

  (3)土地承包合同变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变更是指土地承包合同的客体和内容的变更,即对土地承包合同标的、数量、质量、履行期和地点、履行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条款的修改、补充或删除;广义的变更还包括土地承包合同主体的变更,即土地承包合同的转让。

  (4)土地承包合同的变更,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法律行为,因此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土地承包合同的变更应达成协议,协议未达成前,原土地承包合同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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