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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卖房竟拉熟人假结婚 一套房屋引来三年诉讼

添加时间:2014年6月14日   来源: 昆明房产律师     http://www.kmfclawyer.com/
“没想到买套二手房,却打了三年官司,还花费了这么多精力和费用。”昨日,武汉市民金原给江汉区法院送来一封感谢信,同时对历经3年的诉讼终于得到案结事了的结局深表谢意。
  
  原来,2004年9月,金原在汉口航空路买了一套房子,并和房主陈智签订《房屋转让合同》。“我当时还和他‘妻子’办理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的。”金原介绍,办完手续之后,他们一家就喜气洋洋地搬进了新家。可他万万没有想到,这个“妻子”并非陈智的“发妻”。
  
  陈智真正的妻子叫王萍,他们于1995年6月结婚。1996年1月,双方共同出资,在汉口航空路某处购买了该套房屋,但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产权所有人为陈智。虽然婚后夫妻双方矛盾冲突一直不断,但直至房屋出卖时,他们也未离婚。但陈智为了办理相关卖房手续,竟临时找了一个熟人,伪造了假结婚证进行房屋交易。
  
  2005年7月,王萍得知丈夫擅自卖掉房子之后,她以陈智合法妻子的身份把金原告上法庭。王萍称,陈智与别人伪造结婚证,假冒夫妻关系,将夫妻共有的房产通过武汉市房产管理局过户给金原,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她向江汉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金原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2005年12月,江汉区法院根据各种事实,判决撤销武汉市房产管理局颁发给金原的房屋所有权证。“这就是说,我的一家可能无房可住。我又怎么知道他拉了一个假妻子呢?”作为第三方,金原感觉很冤屈,于是,2006年3月,他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其为该房屋的善意取得第三人,房屋权属归其所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江汉区法院审判员张亚玲进行了精细调查,耐心调解,双方当事人终于于近日达成调解协议:房屋归金原;由金原赔偿王萍补偿金8000元;案件受理费2000多元也由其支付。(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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