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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条款高日息“套”了业主 不合理

添加时间:2014年3月9日   来源: 昆明房产律师     http://www.kmfclawyer.com/
  17日是严女士新家的交房日期,可当天她被告知,要交付3万多元的欠款滞纳金。这笔滞纳金让严女士有点蒙:“明明说的是交房时付清欠款,交房延期了又要让我们付滞纳金。”
  20日一早,记者见到了正在楼处等待看房的严女士。采访中记者得知,严女士当初决定买下该小区80m2的房子,是因为开发商针对80m2的房型有特殊的优惠政策,即:开发商会为业主垫付一半的首付款,约合4万元。据严女士回忆,当时售楼处工作人员介绍优惠政策时说,开发商垫付的4万元首付款,业主需要在交房时交清,而购房合同上,交房日期为2011年4月30日。
  购房后,开发商与业主签订了欠款协议,协议规定,如果拖欠交款,业主将交付按天计算的滞纳金,滞纳金以4万元为定金,由日息千分之三的利息以及日息万分之三的违约金组成。在严女士当时看来,什么时候开发商交了房,什么时候她还上欠款就行了。可接下来的事情就出乎她意料了。
  2011年4月30日,开发商并未按时交房,严女士和很多其他购买80m2房型的业主也没有退还4万元的欠款,开发商也未催款。一直到12月17日,世贸中心小区交房,业主们同时被告知,除了4万元欠款,同时要交付从4月30日至12月17日的3万多元的欠款滞纳金。严女士和其他业主一下子就蒙了。
  她拿出欠款协议想与开发商理论,开发商却告诉她,协议上说4月30日付清欠款,并没写4月30日交房时付清欠款。而延期交房的违约金,开发商将以日息万分之一的金额另外赔付给业主。按照这样计算,买房子花了严女士24万元,开发商延期交房230天,共应赔付业主5000多元。
  一想到同样是230天的延期,自己为了4万元要交3万多元的滞纳金,开发商却只需赔付5000多元,严女士就感觉掉进了个“陷阱”。记者在与售楼处工作人员的交谈中得知,开发商的5000多元违约金,将以免物业费的形式赔付给业主,免除物业费的期限至少一年。如果有业主想拿到一年物业费之外的现金,则需要等到2012年3月份。
  随后记者就这个问题咨询了律师。律师称,滞纳金确实需要按照欠款协议上规定的交付,但是按照现有法律的规定,受法律保护的利息约定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超过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千分之三的日息率,已经远远超过了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因此欠款协议也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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