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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台胞在大陆房产有关政策问题的紧急通知

添加时间:2013年12月14日   来源: 昆明房产律师     http://www.kmfclawyer.com/
关于对台胞在大陆房产有关政策问题的紧急通知
【实施日期】1988/02/02【颁布单位】 (88)城房房字第3号【失效日期】
 

建设部关于对台胞在大陆房产有关政策问题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建委), 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城市房地产管理局:
今年一月十四日《人民日报》海外版第五版刊登了一篇题为“ 大陆对台胞在大陆的房产有何政策”的问答, 此文对去台人员在大陆的代管房产政策作了解释,但解释政策较宽, 不符合中办发〔1987〕7号文件精神,各方面反映强烈,已造成不良影响。 现将有关情况及意见通知如下:
据了解,此文由《中国新闻社》供稿, 源于《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台湾同胞探亲、旅游法律指南》一书。 该书共印刷五万册,其中海外版一万册,已于去年十二月发行。
对此, 我局已与《人民日报》海外版和《法律出版社》就此问题的严重性作了说明,并要求他们采取妥善措施,澄清政策, 挽回影响。同时,我部也及时向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作了反映,并建议,今后凡属有关落实私房政策的重大问题, 如需公开向国内外宣传,均应征得主管部门的同意, 中央统战部对此事也很重视,已致函中国新闻出版总署,建议采取补救措施, 未销售的书立即停止发行,要加强对台政策宣传的审查工作。
关于对台胞在大陆的房产处理问题, 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办发〔1987〕7号文件精神, 和我部(87)城房房字第575号《关于进一步处理好城镇私房遗留问题的通知》精神,目前, 主要是解决回来定居的一些人的住房问题, 少数知名爱国人士回国定居可尽量安排原房居住,但不作为代管房发还;对台胞回大陆探亲、旅游人员提出代管房处理政策问题,应热情接待,讲清政策, 严格按中央文件办事,在宣传报导上,应遵循多做实事,少宣传的原则,如需对国内、国外宣传,应加强对宣传内容的审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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