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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 昆明

买房为孩子上学 迁完户口再付尾款

添加时间:2017年4月30日   来源: 昆明房产律师     http://www.kmfclawyer.com/

  2010年4月28日,姚某与史某签订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合同》,姚某以人民币49万元购买史某坐落于某县级市一小区的房屋。合同约定史某应于2010年8月25日前将原存于该房屋内的户口全部迁出,如逾期则每日向姚某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元,直至户口迁出为止。合同签订后,姚某按时付清房款,双方也办理了房屋转让手续,但史某一直未将原存于系争房屋内的户口全部迁出。现姚某的女儿已到升初中年龄,欲报某市开发区实验中学,因姚某女儿户口在乡镇,不符合报名该校的条件。史某的户口没有迁出,姚某女儿的户口又无法迁到系争房屋内,势必影响姚某女儿到名校就学。姚某向律师咨询怎样解决该纠纷

  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陈吉才律师评析:双方签订的 《房地产买卖合同》没有违反法律关于合同效力性规范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有效。合同明确了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姚某可以起诉要求史某将一家的户口从系争房屋内迁出,并要求判决史某自2010年8月26日起,按每日人民币200元向其支付违约金,至原存于系争房屋内的户口全部迁出之日止。

  这件事提醒大家,房屋买卖中因户口迁移问题而发生纠纷,在大城市比较常见,在县级市此类案件较少,市民一般不太重视。但是,若出售房屋内已有常住户口,必将影响买房人的户口落户,进而影响孩子上学等。因此,在房屋买卖前,买房人要了解房屋内的户口情况,并约定好迁出时间和违约责任,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山东一诺律师事务所韩杰律师认为:史某未将该房屋内的户口迁出违反了双方所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的约定,但因户口的迁移是涉及相关行政部门的审批制度,属于户籍行政管理范畴,不能通过强制的手段来实现,因此姚某只能根据合同的约定要求史某承担违约责任。在这里我们要提醒想通过买房来解决子女上学问题的家长,如果你要买的房子内有未迁出的户口时,就要注意了,首先要尽可能的避免购买这类房屋,如实在无法避免的话,我们建议待原房主将户口迁出后再签订购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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