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热线:18208711324
首页
律师简介
房产动态
房屋产权
二手房屋
房产买卖
房屋租赁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首页 > 律师文集 >

房屋产权

房产动态房屋产权二手房屋房产买卖房屋租赁城市规划地产开发租房知识房产法规土地征收房产纠纷房产案例保障性住房律师动态
搜索律师文集
关键字
法律援助
电话:18208711324
联系人:罗毅
云南 昆明

业主要留意了!不交物业维修资金就办不了房产证

添加时间:2015年8月26日   来源: 昆明房产律师     http://www.kmfclawyer.com/
广州市房管局昨日发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追缴令
 
买了房、目前还没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留意了,按最新规定应在三个月内交齐款,否则有可能办不了房产证及二手买卖受限。广州市国土房管局昨日发出《关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有关问题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要求欠缴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商或业主尽快补交欠款,否则按有关规定处理。
 
不交维修资金后果严重
 
《通告》指出,欠缴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商和业主要在该《通知》发出日起三个月内补交欠费,对逾期未缴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商和业主,房管局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记者拨通该局咨询电话,有关工作人员表示欠缴该费用的开发商和业主三个月内不补交欠费的,将不予办理房屋产权证,或者限制房屋二手买卖,但暂时没有要交滞纳金的相关规定。该工作人员还补充说:“很难保证以后不会出台滞纳金的规定,所以开发商和市民应在限期内补交费用。”
 
记者发现,即将出台的《广州市物业管理规定》也对此作出了规定:“业主未按规定将专项维修资金缴存到专户银行的,不予办理房屋产权证。物业所有权转让时,业主未按规定缴交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不予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手续。”
 
不同时期买楼交款人不同
 
据了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并非一定由业主缴交。
 
如果楼盘预售证在1998年10月1日后发出或业主在2003年8月31日前购房签合同的,而且开发商没有约定由购房者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则由开发商缴交。预售证在1998年9月30日前发出的,或者业主在2003年9月1日以后购房签合同的,则由业主缴交。而建设单位的自有物业,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房及拆迁补偿安置用房等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缴交。
 
而市民自己缴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在办理收楼手续前带齐身份证和购房合同自行到指定代管银行交纳;已经收楼的,凭身份证和房产证到指定代管银行交纳。如有疑问,市民可以咨询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所,咨询电话:83636406、83636575、83636625。
 
特别关注
 
收费标准是购房款2%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收费标准是购房款的2%。缴交方式是:首期费用按住宅(含别墅)建筑面积40元/平方米,非住宅建筑面积50元/平方米标准缴交。交首期金额不足购房款2%的,按业主大会决定的方案缴纳。




首页 | 律师简介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昆明房产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8208711324  技术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