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瞒妻异地购房又转让法院认定恶意串通转让无效

添加时间:2013年12月26日   来源: 昆明房产律师     http://www.kmfclawyer.com/





    瞒妻异地购房又转让法院认定恶意串通转让无效
    httpwww.jiaodong.nethouse2007-04-090403
    丈夫背着妻子私自在异地购买了商品房,妻子在丈夫因经济犯罪庭审时才得知此事。不久,房屋被转让给丈夫多年的女同事林某。妻子孙某将丈夫胡某及女同事林某双双告上法庭。近日,长宁法院依法认定被告胡某与林某间的房屋转让协议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之嫌,系恶意串通所为,所签订的转让协议无效。
    孙某与胡某都出生于江西,1993年3月经人介绍后相识并结婚。1998年胡某下海经商做外贸生意,外贸公司负责人正是其多年前的女同事林某。2001年7月,胡某瞒着妻子花了70万元购买了位于长宁区虹桥地区建筑面积为170余平方米的高层商品房一套。次年6月,为帮助林某的女儿办理上海市蓝印户口,胡某将产证办在了林某名下,但约定实际产权人为胡某。
    2002年10月,胡某及林某因涉嫌经济犯罪而被江西检察机关拘捕。2003年11月,孙某旁听丈夫庭审时才得知他在上海购买了一套房子。2004年9月,尚在服刑的胡某与林某签订协议书,约定以人民币80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出让,其中27万元作为退赔赃款外,余款都以胡某向林某的借款为由抵销。
    2004年11月,孙某在当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分割该房子,已出狱的胡某表示房屋已转让给林某。由于离婚诉讼无法对房屋进行审理,且房屋又处于上海,孙某无奈撤回了离婚诉讼。2005年6月,孙某向房屋所在地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认为胡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上海所购商品房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两名被告间有暧昧关系,将房屋转让给林某系恶意串通行为,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财产权益,要求法院判令胡某与林某所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书无效。
    法官点评
    胡某、林某同事多年,关系较为密切,在房屋转让过程中,房款大部分以双方自认的抵销欠款的方式进行结算,小部分房款也是由和被告有利害关系的姐姐收取,并加以证明。房款是否已实际交付,无其它证据印证。综合上述情况,胡某和林某的房屋转让确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之嫌,孙某主张胡某与林某之间的房屋转让系恶意串通所为,法院予以认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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