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热线:18208711324
首页
律师简介
房产动态
房屋产权
二手房屋
房产买卖
房屋租赁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首页 > 律师文集 >

房屋产权

房产动态房屋产权二手房屋房产买卖房屋租赁城市规划地产开发租房知识房产法规土地征收房产纠纷房产案例保障性住房律师动态
搜索律师文集
关键字
法律援助
电话:18208711324
联系人:罗毅
云南 昆明

房屋两次赠与效力纠纷案

添加时间:2013年11月21日   来源: 昆明房产律师     http://www.kmfclawyer.com/





    房屋两次赠与效力纠纷案
    【案情介绍】
    葛英第原有南房2间、东房2间、西房1间。承租人钱伟春在承租期间建北房1间,因拖欠租金,钱伟春以折抵租金的形式将北房折价给葛英第。1999年7月15日,有关部门将南房2间、东房2间、西房1间及北房1间的产权登记在葛英第的名下。
    1999年11月16日,葛英第自愿将北房1间赠与侄女葛宝英,后双方到县公证处办理了公证。但葛宝英没有实际占有使用该房,也没有到国家有关房屋管理机关办理产权过户手续。2000年5月葛英第患病,其长女葛玉龙细心照料。痊愈后,葛英第决定将其所有的房屋6间赠与其长女葛玉龙,双方经过县公证处公证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2001年2月17日,葛英第去世。同年,葛宝英发现葛玉龙居住在北房内,遂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葛宝英诉称:北房1间早已赠与我,并且我与伯父已到公证部门将赠与合同公证,不能因为我未搬到房屋内居住而剥夺我的权利。其要求法院确认其对北房享有所有权。葛玉龙辩称:父亲已将所有的房屋赠与我,我们也到当地的公证部门将赠与合同办理了公证,并且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况且事先我也根本不知道父亲已将北房1间赠与葛宝英。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应以登记为准,我应享有北房的所有权。
    【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1999年,葛英第自愿将北房赠与侄女葛宝英的赠与行为合法有效。理由是,葛英第自愿将北房1间赠与葛宝英,并且双方已将赠与合同公证,葛英第的行为是对自己财产的合法处分,故赠与合同是有效的,至于未办理房屋的过户并不影响赠与合同的效力。2000年,葛英第在病愈后又将全部房屋(含北房)赠与女儿葛玉龙,这属于对赠与财产的二次处分,故此赠与行为部分有效、部分无效,对北房的再次赠与无效,对其他房屋的赠与有效,葛宝英可以请求房产管理部门对北房的过户登记予以注销。因此,法院应依法支持葛宝英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观点认为:葛英第自愿将北房赠与侄女葛宝英的赠与行为合法有效。双方的赠与合同因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并经过当地公证部门的公证。虽说未办理房屋的登记手续,但那只是合同中的履行问题,与合同的效力无涉。2000年,葛英第将全部房屋(含北房)赠与女儿葛玉龙的行为有效,理由是葛英第将全部房屋赠与女儿葛玉龙是基于自愿的,并且葛玉龙办理了房屋登记,房屋的所有权移转应以登记为标准。因此,两个赠与合同都有效。但后一赠与合同已办理了登记,法律理应保护,法院应驳回原告葛宝英的诉讼请求。
    【评析】
    本案主要涉及同一房屋两次赠与的效力问题。
    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该赠与的合同。关于本案的赠与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三个问题:
    一是葛英第与葛宝英、葛玉龙的赠与合同是否成立?赠与合同为诺成性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从案情来看,葛英第向葛宝英、葛玉龙赠与房屋的意思表示明确,而葛宝英、葛玉龙也表示接受赠与,并且双方当事人都到当地的公证部门办理了公证,符合《合同法》第185条的规定。因此,两个赠与合同都依法成立。
    二是葛宝英可否要求赠与人交付赠与的财产?在赠与合同成立后,根据《合同法》第188条的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因此,赠与人如果未按照约定交付赠与物,应向受赠人承担违约责任。葛英第与葛宝英的赠与合同已经成立,并且双方当事人将赠与合同办理了公证,因此,葛宝英有权要求葛英第交付赠与的房屋。但是,本案中的赠与人已于2001年2月17日死亡,其已不具有交付房屋的能力,也就更谈不上承担违约责任问题了。
    三是谁能取得北房的所有权?《合同法》第187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0条第3款的规定,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而房地产的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从本案来看,葛英第虽然将北房赠与葛宝英,但双方未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该行为不符合法律的规定,葛宝英不能对该房享有所有权。2000年,葛英第将全部房屋(含北房)赠与女儿葛玉龙,且双方当事人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登记手续,因此,葛玉龙应当对北房享有所有权。




首页 | 律师简介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昆明房产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8208711324  技术支持: 大律师网